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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盐县经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海盐县经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6日



海盐县经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根据其法定职能,以本局名义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公开监督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门户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系本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本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情况,作为局内各科室和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委托书等。

(四)程序信息:

1.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程序等;

2.行政强制的种类、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

3.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程序、频次等;

4.行政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5.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期限、费用、数量、程序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流程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告知相对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执法窗口岗位: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报送局办公室。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及时报告,主动引导,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的信息公示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为行政执法公示提供平台建设维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落实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报送、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结果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十九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及时联系局办公室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并以醒目方式标注。

第二十一条 相对人认为与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二条 受本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应自行政执法结果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结果报送本局相关业务科室;相关科室自收到行政执法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盐县经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并按照法定程序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五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物)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其他依法应当制作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七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法律法规对提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有无提出陈述、申辩进行核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予以保存。

第八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四)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其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3日内报本单位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报备日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以格式化文书的方式作出。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快递送达的,留存付费凭证和回执;被邮政、快递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业务科室和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进行储存,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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