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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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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的通知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1月19日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主动、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工作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三)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等。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检查的事项、步骤、程序等,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期限、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备案的事项、条件、程序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抽查事项清单等。

(六)救济渠道: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监督方式: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强化事中公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主动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加强事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执法年报: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通过下列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二)传统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办公场所:便民服务窗口、办事大厅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

(四)其他方式: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九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条  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对于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行政处罚,适当缩短公示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实时有效。

第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未经审查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鉴定的,制作鉴定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外,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应文字记录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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