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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决策部署,根据“两山”理论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县委、县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信息成果集成化的方式完成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摸清自然资源现状,夯实自然资源家底,建立自然资源基础库,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全县范围内中央政府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采取分级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工作安排,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涉及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涉及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央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自然资源涉及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代理行使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并开展地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及相关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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