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县城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环境整洁,我局制定了《海盐县城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盐县城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为加强县城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海盐县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在县城主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二)城市住宅小区道路、尚未移交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管理的在建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除县城主城区外,本县其他镇(街道)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城市道路挖掘申报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计划及年度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统筹制定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
(二)因地块开发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且需在当年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建局上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由县住建局补充列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后,方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三)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由管线产权单位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四)以下情形不予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属抢修情形的除外):
1.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
2.道路同一位置地下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
3.未列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的;
4.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属于上述第1、2、3种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五)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县住建局和县公安交警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六)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原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5日,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三、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一)由县行政审批中心住建窗口负责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
(二)申请城市道路挖掘应提供下列资料:
1.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
2.经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渣土处理以及现场围护警示、工程质量、文明施工、交通组织等内容);
5.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其他有关资料;
(三)县住建局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后,应组织进行现场勘查(必要时请县相关部门参加),并将勘查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否则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挖掘施工现场管理
(一)经审批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作业;
(二)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告示牌》,严格按照审批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时间期限,在指定的场地范围内进行文明施工、作业和堆放建筑材料;
(三)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严禁直接在城市道路上拌合混凝土、砂浆;
(四)施工现场统一规范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封闭式作业(具体见附件1);
(五)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县公安交警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