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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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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2

海盐县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积极预防因病返贫现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2〕57号)及县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37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本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对当年度内参加合作医疗的(以下简称参合)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向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购买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大病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减轻参合城乡居民医疗负担,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支持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发改、财政、卫生、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大病保险工作。建立完善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双方责权利,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强化当年收支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保障水平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经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筹资和保障

  第四条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年度内参保人员每人30元标准划拨。

  第五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年度内参加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全体人员。

  第六条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在一个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年度内,参合人员因大病住院(排除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补偿后,对其个人累计自负的符合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15000元以上部分给予补助。

  第七条  大病保险的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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