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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海盐县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促进“1+X”村镇布点规划的有效实施,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编制

  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农房建设必须先编制规划后开展建设。

  1.新市镇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住建局审核,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2.新农村社区必须结合已编制完成的村庄建设规划,对近期启动区域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3.村庄保留区必须编制村庄改造提升方案,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定,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二、建房政策

  根据“1+X”村镇布点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我县村庄规划区划分为近期土地整治区、中远期土地整治区、村庄保留区、新农村社区四个区域,实行不同的规划控制政策。

  1.列入近期土地整治区的,一律不得维修或翻建,必须进入“1+X”点建房。

  2.列入中远期土地整治区的,原则进入“1+X”点建房;也可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维修或翻建。

  3.列入村庄保留区的,可以按照审定的村庄改造提升方案进行建设。

  4.进入新农村社区建房的,按已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三、建设标准

  1.用地面积

  根据《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3]134号)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实行分区管理。

  (1)村庄保留区、中远期整治区中原庭院占地面积小于0.5亩的按原面积,原庭院占地面积大于0.5亩的缩小至0.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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