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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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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促进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局制定了《海盐县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海盐县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促进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海盐县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海盐县行政区域范围,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前期物业项目,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投标竞争的活动。

  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县住建局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申报并完成。城镇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6个月内申报并完成。

  第九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招标申请。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及招标单位测算的物业服务有关收费标准报县住建局、海盐县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第十条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种方式。

  (一)新建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商品住宅项目和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其他项目(包括商业、办公及商住混合性物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上述规划总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

  招标人应当在海盐县门户网站(www.haiyan.gov.cn)、海盐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hyztb.gov.cn)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通过海盐县住建局网(http://www.hyxjsw.gov.cn/)和海盐房产门户网(http://www.hyfdc.gov.cn/)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

  (二)新建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和规划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项目(包括商业、办公及商住混合性物业),可实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物业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包括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七)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八)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九)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数额和方式、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式等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物业的名称、物业类型、用途、坐落地点、建筑面积、概况等;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三)投标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及相关费用等。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必须是取得相应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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