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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县临时建设的审批和管理,规范临时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现将《海盐县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1月21日

  海盐县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审批建设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临时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海盐县住建局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总说明、建筑面积、用地范围)一套及电子设计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

   4.申请人为法人代表,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条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

第五条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应恢复地块原貌。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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