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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与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各镇(街道)、各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提出决策建议,报决策机关批准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后,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组织公众参与,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公众关注的相关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第十条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组织公众参与,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二条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机关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第十四条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

  对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依法开展有关专项风险评估或者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的,也可以通过相关材料反映风险评估过程和结论。

  第十五条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方案,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说明材料、解读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七条决策方案应当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各镇(街道)、各部门起草并报县政府决策的方案,在报送县政府前,应当由各镇(街道)、各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集体讨论时,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有关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领导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或者需要向其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决策后,决策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以及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为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县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对该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公众参与的结果是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方案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事项应当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县政府或者起草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听证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决策事项、理由等内容。收到听证申请后,起草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起草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听证组织工作,决策方案由多个部门起草的,可以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牵头组织听证。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二)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其他应当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并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上述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事项的基本情况、依据及相关可行性说明、调查分析等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对未采纳吸收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起草单位应及时修改完善解读材料,并将定稿的政策解读发送至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县新闻中心,政策解读分别在中国海盐门户网站的“政策解读”专栏以及“海盐发布”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平台等发布。

  第十六条重大决策实施后,县政府及决策执行单位应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县长电话、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对重大决策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 (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起草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五条专家论证可以采用召开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提交论证书面意见等方式进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起草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招标,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

  第六条论证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起草单位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论证专家;

  (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

  (八)起草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参加决策事项论证的专家应当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7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

  针对部分特殊论证事项,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论证。

  第八条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九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

  第十条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起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邀请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接受监督管理;

  (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报告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负责。论证专家对论证报告持异议的,在报告中应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采纳论证专家意见,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各镇(街道)、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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