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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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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县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县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残疾人生活处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县残联会同县民政局实施。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确定。补贴标准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补贴的申领、发放及管理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规范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四)动态管理。以残联为主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三、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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