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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海盐县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海盐县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海盐县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30日

 

 

  海盐县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2号)、《海盐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6〕27号)、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提升和建设、耕地质量提升、表土剥离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土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造地部分和3%计提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以及其它用于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的资金。
  第四条  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条  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政策评估,视政策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6-2018年。县委、县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县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用地开发建设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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