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双告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厘清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许可审批信息共享。履行“双告知”职责,是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工作,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利于各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有利于形成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齐抓共管的新格局,推动各部门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二、工作内容
“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一)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对涉及《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的审批事项,应当场发放“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许可审批手续,并由申请人作出“在取得许可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后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