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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提高我县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科技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奖分设县科技创新重大贡献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两个奖项。其中海盐县科技创新重大贡献奖每3年评审一次,海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由县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应坚持从严把关、质量优先原则,实际评审中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县科技创新重大贡献奖候选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引领行业技术的跨越发展,为我县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定后的项目可推荐为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

  (六)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

  
  第八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以下简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县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县科技局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实行限额推荐和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推荐单位在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县科技局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经审核后,提交推荐资料至县科技局,并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依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事务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

  第十一条海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

  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由本县单位或公民参与完成的项目,不在本县投产或推广应用的。

  第十三条县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评审;

  (二)向县政府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县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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