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才强企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才强企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对由我县申报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A类、B类、C类创业类人才项目,分别给予总额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对入选海盐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的创业类项目,给予总额6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对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创新类人才或高层次外国专家,分三年给予60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创业类人才项目,分别视作“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类项目、B类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由我县申报入选国家、省 “千人计划”的创新类人才,分别给予1:1和1:0.8的配套奖励,奖励分三年实施。对通过我县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分别给予所属镇(街道)或县级平台5万元、3万元奖励;对引进省外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给予所属镇(街道)或县级平台2万元奖励。各镇(街道)或县级平台每落户一个县级及以上创业类领军人才项目给予3万元的奖励,企业申报入选县级及以上创业类领军人才项目的给予2万元的前期对接经费补助。
第二条 对企业引进的1-4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见附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6万元的奖励,奖励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三年兑现。现有企业人才通过培养成长为我县高层次1-4类人才的,参照引进人才标准进行奖励。对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以公布的当年度紧缺人才目录为准),满三年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海盐籍高校毕业生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荣誉并回海盐企业就业的,给予3000元奖励;海盐籍重点高校(以当年公告目录为准)毕业生回海盐企业就业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在企业就业满3年,再给予3万元奖励。县外引进的获“优秀毕业生”荣誉的高校毕业生、重点高校(以当年公告目录为准)毕业生在海盐企业就业满5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人才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2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开展委培订单式服务,对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组织校企对接签订委培合同,纳入政府委培的大学生由用人企业和政府提供助学金。
第六条 对企业年薪20万元以上的人才,三年内给予个人薪金对地方财政贡献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创新资助。企业建立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20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企业成功创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给予工作站5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在站博士后按我县第3类高层次人才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企业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八条 经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企业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按国家或省资助额1:1的标准给予企业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