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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科技强企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科技强企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科技强企若干政策意见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企业依靠科技加快转型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通过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奖励10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50万元,省级研发中心奖励20万元。对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建设经费1:1配套支持。

  第二条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上)实际投资的25%进行资助,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县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审核认定,可参照第二条给予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补助;所聘请的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三年内给予个人薪金对地方财政贡献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四条对企业承担的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国家科技资金的50%配套,最高资助200万元;通过国家火炬计划项目验收的资助10万元;通过国家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的资助5万元。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争取省级科技资金的50%配套,最高资助150万元。对中小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经综合评审,资助10-50万元。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测试查新等费用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支持。

  第五条对企业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认定前一年为基数,三年内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部分给予50%、限额500万元的奖励。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较上年度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部分20%、限额3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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