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现将《海盐县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用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核定。
第三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四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最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
序号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1 |
工业 |
5% |
2 |
商业 |
5% |
3 |
交通运输业 |
7% |
4 |
建筑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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