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防办)
2016年7月1日
海盐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海盐县行政区域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县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依据规划许可,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许可时明确分期的用地范围和建设时序。分期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满足分期投入使用的各项功能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独立建设的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依据《海盐县管线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总平面布置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包括外立面形体、主体色调,主体外饰材质)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基础设施含:道路、地块内的管线(自来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讯)、围墙、绿化。自来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讯管线由县住建局(园林市政局)核查,核查内容为管线走向及附属设施,管线、管井不超围墙(与城市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纳入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公共配套设施含:规划许可明确设置的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公厕、通信基站等,规划条件中涉及产权移交的,建设单位申请核实前应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竣工规划核实上述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包括: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及建筑用途。
(四)规划许可确定以及其他依法决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上述核实内容中的部分内容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单项验收的,规划核实时可直接采用其他部门的验收成果。建筑内部工程(建筑内墙,内墙材质及饰面,楼地面材质,门窗材质及尺寸、色彩,内部电梯形式等),建筑外立面的细微调整(如窗户、栏杆形式),地块内道路材质等符合设计相关技术规范即可,其具体形式不纳入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第八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或采取可行技术在覆土后进行竣工测绘);
(三)设计单位竣工复核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