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本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海盐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县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县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在扣除各类报销、扶持、救助等部分之后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1.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2.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
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县民政局为本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审核、管理等工作。
村(居)委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协助工作。
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申请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卫生计生局等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核定,按照《海盐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1.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
3.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
4.怀孕、哺乳或需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