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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建房管理的补充意见(已废止)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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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农民建房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各镇(街道)是村庄规划和农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长(主任)是农民建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农房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决策相关议程,切实履行相应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各行政村(社区)是村庄规划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充分发挥村级(社区)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主体作用,制定农民建房村规民约,推进村庄有序建设。

  第二条 农民建房必须符合海盐县村庄布点规划,严禁规划点外建房,严格禁止撤并村落农房审批和建设。

  第三条 建立村民商议决策、规划编制单位指导、政府组织、支持、批准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各镇(街道)必须在2017年 7月1日前完成村庄规划报批。

  各镇(街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农民建房审批。2015年新一轮村庄布点规划调整时保留的村庄布点,其已批复的村庄规划可以作为农房审批依据。

  村庄规划批复前,各镇(街道)应抓紧委托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村庄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村庄建设平面布置图,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县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会审通过,作为农房审批依据。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县城双控区除外)的村落,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条件下允许开展村庄有机更新,各镇(街道)应编制有机更新地块规划,并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出台相应政策。

  第四条 新市镇社区、城乡一体新社区、传统自然村落的农房建设(公寓房除外)由县住建局委托各镇(街道),依据已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审批,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五条 各镇(街道)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解决农民建房用地,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社区、传统自然村落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六条 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保障,采用以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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