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盐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正常运行,坚持“三分建设、七分管护”、“建管并举、以用为本”理念,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一次建设、长久使用、持续发挥效用”,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县域农村范围内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农村居住点间及至污水输送主管网和污水提升泵站的污水输送管网、村庄内部污水收集管网、农户化粪池、隔油池、各类检查井(窨井)、污水收集泵站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附属设施和污水就地处理设施系统(污水就地生态处理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对象为已竣工验收并交付投入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排放标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溢流、勤清理、建台账、报数据”,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新(更换)等制度,实现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条各镇(街道)应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设施详细建档入库,建档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标高参数、管材、口径等)、终端处理模式(工艺)、农户实际接入数量、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
第二章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五条建立以县为统筹主体、镇(街道)为管理主体、行政村为实施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机构为技术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立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农经局(农办)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县五水共治办、县发改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农经局(农办)、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水务集团分管领导组成,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住建局(人防办)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定期和不定期会商、督查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确定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管理模式,规范设施档案管理,组织落实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研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四)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第七条县住建局(人防办)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文件,规范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对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
(三)组织协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和县水务集团的有效衔接;
(四)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预算编制、审核和参与监督。
第八条县农经局(农办)的工作职责:
(一)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年度计划;
(二)会同县发改局牵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验收工作;
(三)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资料的收集、更新、移交、统计工作;
(四)核定各镇(街道)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增受益农户数。
第九条县环保局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污水就地处理设施(污水就地生态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查;
(二)负责对污水就地处理设施(污水就地生态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条县财政局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筹措、落实和拨付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
(二)监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使用,审查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十一条县水务集团的工作职责:
(一)配合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文件,规范运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