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文化强县建设,促进海盐影视文化产业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影视文化企业(在本县注册,下同)符合影视文化产业项目准入要求,当年度单个永久性影视设施项目一次性投资(不含土地),给予5%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地方财力贡献奖。影视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当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给予前三年90%、后两年80%的奖励,实行按季预拨、年度清算。
(三)协税护税奖励。影视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给予50%的协税护税奖励,按季结算。
(四)代扣代缴手续费。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部门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五)房租补助奖。在我县新注册影视文化企业入驻文化产业集聚区租赁的经营用房,从注册起经营满一年的,经县文产办认定,按照第一年8元/平方米·月、第二年4元/平方米·月,最高3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享受房租补助满两年,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考核批准可再给予两年300平方米以内4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助。
二、鼓励企业融资上市
按《海盐县企业股改上市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盐政办发〔2016〕3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精神文化产品奖励
(一)影视、动漫作品的播出奖励
1.影视文化企业自主摄制、在本县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在国内电影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原创电影,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影视文化企业自主摄制、在本县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间或其他频道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部作品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3.影视文化企业自主摄制、在本县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每分钟500元、2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多个台播出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动漫版权出口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影视文化企业自主创作、经国家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影视文化企业自主摄制、在本县申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在国内电影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电影或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播出的电视剧(电视连续剧),凡反映海盐当地题材的,另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文化产品获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