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等文件精神,激发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围绕我县“415”工程建设,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楼宇经济,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尤其要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融资租赁等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清除创业障碍,优化创业环境,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营造均等普惠环境,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进一步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深化部门协同机制,实现“一套表格、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办理程序。
(五)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更加积极的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以及取得国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按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展期1年。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
健全创业贷款担保机制。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增长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贷款担保。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重点人群,可向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申请免费的创业贷款担保,贷款10万元以下的,免除反担保;完善呆坏账核销办法。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由合作银行和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按约定比例分担。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信用贷款,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大学生初次创业者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经认定,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海盐支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七)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一次性创业补助和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创办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提高到1万元)。如团队创业的,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一次性给予2500元的创业社保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助,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在认定的创业基地租用场地创业的,可申请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场地租金的50%,每年不超过1万元;重点人群创业并入驻政府或有关部门主办的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可给予场地租金30%的补助,每年不超过50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对参加县级及以上创业大赛获奖创业项目,以及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的创业项目,在我县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入驻经认定的县级以上创业基地的,给予创业引导资金支持,每个创业项目不超过20万元。
(八)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规范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运作,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和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对象提供投资、贷款、担保等服务。
(九)加强创业教育培训。依托县理工学校、县商贸学校、县电大、县创业实训基地及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加大创业培训的力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劳动者参加网上创业培训、SIYB培训、创业骨干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创业培训活动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者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意识培训,并取得GYB创业证书的,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助;参加网上创业培训,并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补助;参加创业骨干培训,并取得SIYB创业证书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培训合格人员成功创业且经营满1年的,再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各职业培训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
(十)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和乡村旅游经济发展。支持城乡劳动者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乡村旅游。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和农村旅游项目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主体招用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将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到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一)推进创业平台建设。以海盐县创业实训基地为龙头,建立海盐县创业孵化联盟,打造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创业平台。根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目标,鼓励各镇(街道)、企业及社会机构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的创客空间。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被认定为县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每入驻一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25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费主要用于场地租金减免等。
(十二)营造创业氛围。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对县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实施创业引领计划,结合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创业小镇建设,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小镇”的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海盐县创业典型”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三)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50%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十四)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获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县科创园(科技孵化器)、县创业实训基地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社保补贴与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十五)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把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进一步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回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参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给予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