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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106号)精神,结合海盐土地要素配置实际,现就我县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方面作用,按照“存量提质、增量选优、市场配置”的目标导向,建立土地要素配置与产业项目质量和效益挂钩机制,通过实施差别化、市场化等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集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坚持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实行适应新型城镇化、经济发展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差别化供地政策。

  1.严格把握供地导向。

  (1)建立综合评价制度。由发改、经信、商务、国土等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本地优先发展和改造提升的行业(产业)目录,制订行业(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出、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环境容量等准入标准,并根据上述指标对用地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排序,按评价得分高低确定项目准入先后顺序,从源头上严把用地准入门槛。

  (2)把握用地政策导向。对“两高一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规划布局需调整项目、上年度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C类或D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用地面积10亩以下(拆迁安置除外)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供地。

  (3)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新供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新供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新供工业、仓储类、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收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工业等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约定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14〕31号)文件执行。服务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商服用地容积率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约定:商务金融用地原则上不低于1.5,住宿餐饮原则上不低于1.3,批发零售原则上不低于1.1,其他商服用地原则上不低于1.0。住宅用地:城镇住宅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其中县城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城镇住宅用地、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地的各类安置房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3),农村宅基地(新农村建房)容积率不低于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3,医卫慈善用地容积率控制标准按综合性医院原则上不低于0.8、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0.6,科教用地(学校)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0.5。特殊情况下,容积率达不到上述标准但能达到省定标准的,应报县政府同意后再办理供地。

  2.实行差别化供地方式。创新市场配置方式,在传统的土地出让供应方式基础上,根据产业类型、规划限制、用地需求等情况,采取租赁等方式供地。

  (1)公开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2)协议出让: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外,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协议出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②原划拨土地、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并办理协议出让的;③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④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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