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以下简称区(街道)〕内的农民私房的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
第二条因开发建设需要,在区(街道)规划的大桥新区范围内东、南至西塘桥街道与平湖市行政界线,西至西场河,北至六平申线航道,拆迁农民私房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区(街道)农民私房拆迁的管理部门,负责农民私房拆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区(街道)授权的两新办负责。
区(街道)及其所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广电、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区(街道)农民私房拆迁工作。
第四条按区(街道)建设和发展进程,需拆迁农民私房的应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必须在拆迁地段或所在社区、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张贴。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或受委托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安置去向等事项。
第五条拆迁人应将有关的拆迁政策、规定,被拆迁人名单,被拆迁人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安置用房户型、建筑面积、层次以及其他应当由被拆迁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等,在拆迁地段或被拆迁人所在社区或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六条拆迁公告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实施拆迁的,公告自行失效。需要延长拆迁公告有效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区(街道)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区(街道)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具体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第八条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以被拆迁人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或有效证件为补偿依据。对需要实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其中的住宅建筑面积结合审批件等有效证件认定安置基准面积,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安置基准面积。
第九条未经合法审批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加层建筑,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处理。
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同类建筑的建安成本结合成新经评估确定,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前经批准已建造新房,但按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进行装修、翻(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对已批准的在建房屋,应当停止建设,按现状评估补偿。
第十条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屋评估,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区(街道)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装修及其它因素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安置用房设计为多种户型的高层或多层式公寓,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