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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深化改革若干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深化改革若干注册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深化改革若干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确认村(社区)经济股份的资产和经营主体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村(社区)经济股份资产和经营主体登记行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一条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可以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二条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金;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经济性质(核定为“村经济合作社”)。

  第四条合作社名称核定为“海盐县XX镇(街道)XX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五条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的出资方式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申请设立合作社,应当由合作社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合作社盖章并由县农经部门审核备案盖章的章程;

  (四)合作社盖章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中的出资人记载为村民委员会);

  (六)能够证明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七)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合作社证明书副本复印件。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八条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合作社盖章并由县农经部门审核备案盖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第九条合作社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条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由县农经部门审核备案盖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合作社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合作社签署的决定注销的文件;

  (三)合作社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合作社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章资产专业合作社

 

  第十三条资产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资产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定为“海盐县XX镇(街道)XX资产专业合作社”。

业务范围一般核定为“合作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投资”。

  第十五条设立、变更、注销资产专业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但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七条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村民)均可以向资产合作社出资,社员(村民)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该组全体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推荐产生一名出资登记人,并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设立资产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或出资登记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或出资登记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并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全体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推荐产生出资登记人决议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文件;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或出资登记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并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七)推荐产生出资登记人的,该村民小组全体社员的出资额可记载为:出资登记人XXX等多少人名下,但需提交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农经部门确认盖章的该出资登记人名下社员(村民)出资清册。

  (八)载明成员(或出资登记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九)能够证明资产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十)全体设立人(或出资登记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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