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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城区犬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区犬类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区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县城区犬类管理,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区犬类管理坚持“规范管理、限管结合”的原则,犬类的饲养、经营及诊疗等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区犬类管理限养区为县城建成区。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单位因看护等需要饲养烈性犬的,要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及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且必须圈(拴)养,不得出户。

  烈性犬的品种、体形和体重等标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后,由县综合执法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综合执法局为县城限养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农经、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犬类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限养区犬类日常管理。设立专门的犬类管理机构,做好犬类登记等管理服务工作,依法负责流浪犬的捕杀及无证犬、违规犬的处置工作。配合县公安机关做好对单位、住宅内犬吠扰民的处置工作。同时应对外公布办公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二)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犬类管理中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单位、住宅内犬吠扰民投诉的处理,配合县综合执法局做好对流浪犬的捕杀,保障犬类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限养区内犬类日常管理工作经费。

  (四)县农经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疫情的监测、未免疫犬只的行政处罚以及诊疗服务行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五)县卫生计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处置、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六)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管理,依法对犬类经营实行登记管理。

  (七)武原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犬类管理机构做好犬类管理工作。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犬类管理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八)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对本单位及行业系统内所属单位犬类管理日常的检查、考核工作。

  (九)新闻媒体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限养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一)饲养犬只应取得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填写《养犬登记表》。

  (二)个人饲养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单位饲养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个人或单位办理犬类登记需事先到县农经局指定的免疫机构进行免疫注射、登记,取得《犬只免疫证》(指定免疫点由县农经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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