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切实维护和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海盐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拆迁、修缮、养护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泥浆等废弃物。
第三条凡在本县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的处置,是指对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网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本县的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并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核。
县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查扣无证照的运输车辆。
县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场地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管理措施;负责建设项目招标前置审核,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项目招标文件,无建筑垃圾处置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无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经营车辆运输业务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从事运输经营行为。
第六条 建筑垃圾实行执法与管理相分离,收费与发证相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落实联络员制度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联系制度。
第八条 建设、施工、运输等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均应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规定,有效落实现场的卫生、排污措施。
第三章出运和消纳、运输单位和车辆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 施工现场和出运、堆放建筑垃圾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接处必须按照长15米、宽3米以上的标准铺设硬底路面,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配备高压冲洗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排水设施和泥水沉淀池;
(三)落实防止污水外溢和防尘等措施;
(四)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及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住建、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共同选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
支持和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做到:
1.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防污染等设施;
4.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场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备案后方可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二)单位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符合密闭标准的运输机动车辆,运输机动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车辆必须具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出厂后改装加盖的车辆必须取得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证书和牌证审核,并办理行驶证变更手续;
(四)安装行驶记录仪(GPS装置),并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联网;
(五)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机动三轮车、人力车、拖拉机、农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建筑垃圾运输(对因道路设施限制导致运输车辆无法进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