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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33/T 700—2008)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招牌、公告栏、宣传栏、橱窗、标识牌、实物造型等各类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电气、灯光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 县城建成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镇(街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部门是我县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使城市国有土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构)筑物等国家财产发挥最大效益,凡在上述地点按规划允许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其设置使用权应进行公开拍卖或进行招投标确定,公开拍卖的收入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因公共设施设置、维护及公益宣传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转让由公共设施管理部门负责。

  非公共场地的使用权人和非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场地或者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设计制作绿色节能、样式新颖、外形美观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城市景观相得益彰。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明确城市主要道路、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性要求和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宣传设施的配比。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其他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学校、居民小区(非商住)或其他重要建筑;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三)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设置的;

  (六)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七)县城中心城区禁止设置横幅、条幅等宣传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

  涉及在道路(公路、街道)及两侧或利用交通设施设置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时应与相关职能部门采用联合审批的形式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施设置的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场地所有权、使用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申请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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