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海盐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海盐县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中介机构:
2014年我县建筑业开始实行诚信考核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业市场秩序起到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全县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我局对《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进行了修订,请贯彻执行。同时对开展2015年上半年度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按《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办法(修订)》、《海盐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办法(修订)》、《海盐县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考核办法(修订)》文件要求装订成册报送(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三、扣分项目依据文件(或处罚决定书)时间为发文日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企业材料上报时间
企业考核材料上报时间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日,逾期不再受理。根据考核办法,逾期未上报考核资料的,直接定级为D类。
五、材料上报地点
海盐县建筑业管理局(新桥南路27号,东大楼102室),联系人:杜建玉,联系电话:86023312。
附件:1.海盐县诚信考核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2.海盐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办法(修订)
3.海盐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办法(修订)
4.海盐县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考核办法(修订)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6月19日
附件1
海盐县诚信考核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申报材料要求(包括房建、市政、园林及专业和劳务分包等施工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浙江省外施工企业还应提供进浙备案证复印件;在盐设立分公司的县外施工企业还应提供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项目经理)获得荣誉文件(复印件)[文件发文日期以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本县企业2014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4.县外企业在盐承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在建工程以竣工验收为结点),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盐承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或分包合同证复印件。
5. 浙江省外施工企业提供上期年度定检查结果文件。
6.本县及在盐分公司施工企业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文件、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机构人员设置名单。
二、监理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浙江省外监理企业还应提供进浙备案证复印件;在盐设立分公司的县外监理企业还应提供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项目总监)获得荣誉文件(复印件)[文件发文日期以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外地进盐监理企业在考核期内监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浙江省外企业提供上期年度定检查结果文件。
4.本县及在盐分公司监理企业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文件、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机构人员设置名单。
三、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浙江省省外企业还应提供进浙备案证复印件。在盐设立分公司的县外中介服务机构(检测机构除外)还应提供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执业注册人员)获得荣誉文件(复印件)[文件发文日期以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3.企业考核期内承揽业务汇总表。
4.本县及在盐分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文件、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机构人员设置名单。
5、浙江省外企业提供上期年度定检查结果文件。
附件2
海盐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全县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本县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房建、市政、园林等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考核,是指以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四条 海盐县建筑业管理局、县园林市政局具体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记录指导工作和考核工作,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考核结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示、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周期为半年,上半年度考核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考核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经营:主要包括企业取得的业绩和荣誉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人员与制度是否健全,特别是对项目部的管理是否到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建筑业报表的报送情况等。
(二)市场行为:主要包括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串标、围标、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是否存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民工工资发放及民工工资纠纷调处等是否按规定落实。
(三)工程质量:主要包括质量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
(四)安全生产: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有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
(五)文明施工: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因违规施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
(六)履约信誉:主要包括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是否遵守,措施是否到位,有无违约行为。
第七条对企业的考核,主要通过对其在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为及现场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状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结合有关奖惩情况进行。
第八条对企业的诚信记录采取分数加减的方法,半年考核一次,加分的有效期为一年,减分的有效期为半年。加分项目由企业自行上报,依据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经核实后认定。减分项目依据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或事实直接认定。
第三章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考核实行计分制,以总分100分为起始基础分。
主要考核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或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计分及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对建筑施工企业以下行为予以加分:
(一)本县企业受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每次加3分,本县项目经理(包括园林企业项目主管,下同)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通报表扬的,所属企业每人次加1分,外县企业或项目经理获得海盐县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按上述标准加分。
(二)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嘉兴市、海盐县优质工程奖的,每次24分、12分、6分、3分;本县企业在县外承建工程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按照上述予以加分;县外企业在嘉兴市范围内(海盐县除外)承建工程有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1分,本项最高加分为3分。
(三)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嘉兴市 “标化”工地奖的,每次加12分、6分、3分;本县企业在县外承建工程获得市级以上“标化”工地按照上述予以加分;县外企业在嘉兴市范围内(海盐县除外)承建工程有获得省级以上“标化”工地的每项加1分,本项最高加分为3分。
同一项目(二)、(三)奖项加分在同一考核期内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四)施工企业获得“嘉兴市先进企业”的加2分。
(五)本县房屋建筑施工为主项的总承包企业,以完成2亿元产值为基数,每增加2亿元产值加3分;本县市政工程施工为主项的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完成1亿元产值为基数,每增加1亿元产值加1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2分(年中考核时以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表中完成产值为依据);园林企业此项不进行考核。主项为交通、水利、电力等需专业厅(局)核准资质的企业,在申请我局考核时,此项均按房建施工总承包企业标准考核。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以下行为予以减分:
(一)、所有涉及企业在本县范围内经营、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信誉的行为,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接业务、通报批评、告诫、约谈的,每次减扣12分、6分、3分、1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接业务、通报批评、告诫、约谈的,所属企业每人次减扣6分、3分、2分、1分。企业(分公司)或项目部机构和人员设置配备不全的,扣3分。
(二)、所有涉及企业在本县范围内经营、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信誉的行为,被记入海盐县不良行为记录且公示的,减扣24分,项目经理被记入海盐县不良行为记录且公示的,所属企业每人次减扣6分。
(三)、所有涉及企业被查实未落实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每次减3分;在本县范围内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企业未及时有效处理,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每次减6分;恶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每次减18分。
(四)、在本县范围内保修期内发生因施工质量缺陷等情况,企业未及时处理,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每次减6分;拒绝保修义务,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减12分。
(五)、在我县已承接业务,每个考核期没有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减扣24分;浙江省外施工企业在年度定期检查中被定为基本合格的减扣12分,不合格的减扣24分。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一)企业考核得分(折合加分、减分因素,下同)100分以上,且减分少于12分,考核信用等级为A类。
(二)企业考核得分100-80分(含100分),或减分大于等于12分少于等于18分,考核信用等级为B类;
(三)企业考核得分80-60分(含80分),或减分大于18分少于等于24分,考核信用等级为C类;
(四)企业考核得分60分以内(含60分),或减分大于24分,考核信用等级为D类;
(二)、(三)、(四)项得分和减分项目获得的信用等级就低不就高。
(五)外地进盐施工企业在考核期内承建的在建工程不到3个(以发放施工许可证为准)且在建工程合同造价总和不到1亿元人民币的,根据综合考核分数,最高评定等级为B类。
(六)外地进盐施工企业未在海盐县设立分公司的,最高评定等级为B类。
(七)县内企业连续两个周期考核结果为D类的,企业在海盐县范围内停接业务两年;县外企业连续两个周期考核结果为D类的,企业清退海盐建筑(市政、园林)市场两年。
(八)考核期内在盐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逾期未上报申报材料的直接定级为D类。
(九)考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弄虚作假,诚信等级评定降一级。
(十)本地新办施工企业和新进我县外地施工企业初始信用等级为C类。
第四章建筑施工企业差别化管理及奖惩
第十三条企业考评结果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年度监督检查、行业评优评先和参与工程招投标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
(一)对于A类企业, 实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在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推荐,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对于B类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C类企业,实行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D类企业,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领导进行约谈,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并将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五)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挂钩。重新修订我县建筑工程招标评标办法,信誉评分以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为依据。
(六)其他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评优评先、信贷支持等方面予以参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海盐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健全监理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全县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本县和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