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管线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管线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县管线工程的管理,规范管线工程规划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管线工程(包括地上、地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指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通信、广电、热力、输油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等多方资本参与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会同各专业管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各镇、街道承担本辖区内管线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六条 各专业管线主管部门(或管线单位)应会同县住建局编制管线专项规划。管线专项规划应当依据海盐县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它专项规划进行编制。
第七条 管线专项规划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线专项规划为依据,并参照下一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管线建设计划,于当年10月上报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道路时,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步。
因故不能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相关管线,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投资建设管道(管沟),在需要使用管道(管沟)时,向该单位租用或购买。既有管道(管沟)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得另行建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管线工程应与道路(或规划道路)、沿线地块建设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十一条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高城市品位。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附属管线除与城市公用管线的连接部分外,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河道、人防设施等,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主城区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对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入地下。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并予以规划核实。对长度100米以下的管线工程采用规划备案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工程)的附属配套管线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报批规划许可,并予以规划核实。
第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涉及城市道路开挖的应申请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第四章 施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