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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与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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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与使用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与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与使用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 [1997]财综66)和《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与使用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海盐县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收取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建筑面积征收,按区域等级分为两级标准:

  (一)县城中心城区(东至武原街道和西塘桥街道行政界线、南至环城南路南控制红线范围、西与北至东西大道(以承包组为界)):住宅50元/㎡,非住宅85元/㎡。

  (二)武原街道(除县城中心城区外)、其他各镇(街道):住宅30元/㎡,非住宅50元/㎡。

  三、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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