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补助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城中心城区,东至武原街道与西塘桥街道行政界线、南至环城南路南控制红线范围、西与北至东西大道(以承包组为界)。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货币补偿奖励费、签约搬迁奖励费、特殊补助费等。
第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车库以及附属物等的价值,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五条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包含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产生的费用。
住宅房屋搬迁费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施行的《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第六条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施行的《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计算。
征收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期限,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货币补偿为6个月。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七条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但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
工业、仓储及其他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但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