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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学前教育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学前教育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学前教育优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国家、省、市第二轮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在我县第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优质发展,基本形成“公益普惠、城乡均等、办园规范、群众满意”的现代学前教育体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努力构建广覆盖、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营造全社会合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氛围。

  坚持育人为本、保教并重、科学育儿的理念,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优化队伍的行动,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学前教育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二、具体目标

  1.学前教育全面普及。三年新增学前教育资源25%及以上,到2016年,健康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力争达到100%,残疾儿童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比例力争达到85%以上。

  2.学前教育资源加速优化。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努力减少未定级幼儿园。到2016年,全县等级幼儿园儿童覆盖面达到95%以上。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85%以上。

   3.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到2016年,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5%及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力争达到100%,其中90%以上的专任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二级及以上的优质幼儿园新进专任教师应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

  4.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整体提高。幼儿园班额和师生比进一步优化,卫生保健人员配备达标率进一步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建成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服务网络。

  三、主要措施

  (一) 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

  1.优化学前教育布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调整对本地人口发展趋势的影响,超前谋划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把幼儿园列为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将布局重点放在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村)和城乡接合部。加快推进规划幼儿园建设,三年内,县城区城南新建1所公办幼儿园,三毛幼儿园易地新建;每个镇(街道)力争新建(增)1所6个班以上的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原有老园区原则上予以保留)。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解决好就近、方便入园问题。

  2.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参照执行《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县人口和学前教育布局,结合相关城乡规划,按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建设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

   3.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鼓励各类幼儿园招收轻度残疾幼儿随班就读,有条件的幼儿园设置学前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在特殊学校逐步尝试附设学前班。到2016年,全县残疾儿童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比例力争达到85%以上。

(二)多措并举,扶持民办园健康发展

    1.促进民办幼儿园优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探索分类管理,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 

    2.加大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园扶持力度。对办园条件和管理规范、收费合理、面向大众的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在《海盐县民办普惠性(公益性)幼儿园补助办法》(盐教普〔2012〕213号)的基础上,加大奖补投入,推进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具体办法另行发文),并在师资培训、业务指导上予以重点扶持,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3.清理规范无证幼儿园。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无证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结合本地实情,通过取缔停办、整改审批、规范改造、规划新建等形式,堵疏结合,有效地完成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读幼儿。

  4.加强管理监督。依法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全面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要切实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每学年初向社会公示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园的基本信息。部门联合对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园的资金使用、园务管理、防止“小学化”倾向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加强监管。各镇(街道)可通过公办输入管理等方式,指导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园提供优质平价服务。

   (三)规范完善,推进学前教育保教队伍建设

  1.优化两支队伍结构。切实保障教师配备,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12〕32号)要求),合理配备幼儿园专任教师等人员,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逐步增配卫生保健人员和男教师。民办幼儿园应参照公办幼儿园人员的配置标准足额配备教职工。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着力提高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比例,至2016年,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5%及以上。优化园长队伍结构,加强“名园长”培养,同时探索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为主的考察任命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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