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善我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县范围内居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时,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家庭中在册户籍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为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嘉兴市户籍改革办公室《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意见》(嘉户改办〔2008〕2号)等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和申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1、机关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的人员或在校学生;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人员。
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一)征地时男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
(二)征地时男16周岁(含)以上、40周岁(不含)以下;女16周岁(含)以上、35周岁(不含)以下的被征地人员,按其16周岁以后至被征地时的时间段,每满两年缴纳一年的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
(三)征地时16周岁(不含)以下人员,发放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5000元;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人员,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发放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12000元;
(四)参加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每年6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基本生活补助。
三、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费缴纳标准参照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具体按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缴费标准执行。
对60周岁以上的人员适当降低缴费标准,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缴费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最高降低50%。
四、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一)缴费年限满 15年且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在参保后次月起,按月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直至去世;
(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和调整机制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