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与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更好更多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1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租赁住房后领取租赁补贴款的一种保障方式。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流程如下:
(一)发布信息。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名额数量等信息。
(二)确定资格。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证》,以下简称《租赁补贴证》。
(三)领取补贴。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在《租赁补贴证》的有效期内,凭《租赁补贴证》、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租赁补贴。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