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 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1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为在盐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人才公寓作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面向全县企事业单位,重点解决企业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 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后三年内);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
3.在县城中心城区无住房。
第五条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在县城中心城区无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经申请,可优先入住: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入选省级及以上“千人计划”,获得地(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2.落户我县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3.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三、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租住人才公寓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每人只限承租一套人才公寓。
第七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员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聘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对经调查核准、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人员,发放《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同时抄告县人才公寓管理机构;
(三)县人才公寓管理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承租人持《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到县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