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用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用工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该施工企业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用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额,发放《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并将有关数据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四、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乘以1.5‰之积计算。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1.5‰×〔(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