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石,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收支规模持续扩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监管责任日益加大。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的工作措施,切实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
二、明确总体要求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7项。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社会保险待遇有效及时保障、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完整为目标,以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杜绝基金支付漏洞为重点,突出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行等关键环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我县社保基金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县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参保征缴管理
(四)依法将统筹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率指标。贯彻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22号令)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精神,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征缴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个体工商户参保征缴工作,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依法参保。
(五)巩固提高按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办法,夯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力争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要求,进一步健全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申报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缴费基数审核工作。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严格控制在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明显偏低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20号令要求审核。地税部门要加大汇算清缴力度,积极探索信息系统和委托第三方核查清算机制,夯实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增加缴费清算收入。
(六)加强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将企业参保、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纳入企业书面年检范围,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加强日常监察,严肃处理不依法参保企业。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参保单位的检查,每年重点抽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对虚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通报,对性质严重的单位建立黑名单,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内容,促使单位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拓宽筹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