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统一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嘉兴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3]134)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向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或后置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各类评估、检测、测绘、勘察、监理、审计、设计、咨询、考试及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盐县区域内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经营业务的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 诚信守法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四条公平竞争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行业自律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法规和协会章程签订自律性服务公约,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六条 归口管理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自律监督;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