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十四届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继续深化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完善扶贫帮困机制,在住有所居上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
按照“政府主导、慈善救助、各级参与、个人负担或由亲朋资助”的总体要求和分批、分年实施救助的原则,计划2014年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不小于60户,再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我县将根据农村困难群众现有的住房状况,按照村镇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分类开展住房救助工作。
(一)救助对象
申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按浙政办发〔2006〕92号、盐政发〔2009〕1号文中规定的住房帮扶条件确定。救助对象的重点为我县农村居住在危房中或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户,同时兼顾解决其他困难群众的住房难问题。
对上述救助对象中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和因灾倒房户,应予优先解决。
原则上三年内对同一困难家庭不重复救助。
(二)救助形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救助。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村民委指导救助对象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鼓励采用公寓房(或公共租赁房)置换;镇(街道)亦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危旧房置换。
(三)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方式进行改造的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住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我县有关土地政策标准执行。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改造后住房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规定的要求。
(四)补助标准
对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县财政按其类型和改造方式执行不同资金补助标准:
县补助标准情况表(单位:元)
类别 | 新建、置换 | 改建、扩建 | 修缮 |
低保户(特困人员) | 18000 | 10000 | 3000 |
低保边缘户 | 12000 | 8000 | 3000 |
低收入家庭户 | 10000 | 6000 | 3000 |
其他困难家庭 | 6000 | 4000 | 3000 |
镇(街道)按县补助标准的50%进行资金补助。
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中,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建房实际发生数。救助对象的建房收费,按照农民建房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除。
(五)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行逐级申报审批。
1.个人提出申请。由户主提出住房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海盐县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困难家庭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