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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海盐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海盐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海盐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组织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遏制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其他行业领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坚持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为主,构建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落实县、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监管不留盲区、隐患排查不留死角,实现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四条定区域,合理划分网格单元。按照“全面覆盖、便于管理”的要求,划分网格单元。县为一级网格单元,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为二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为三级网格单元。企业数量较多的行政村(社区)可按自然村或企业分布状况划分多个三级网格。

  第五条定人员,明确网格责任人。县、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网格单元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安监机构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所在三级网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划分多个三级网格的行政村(社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相应的第一责任人。

  联系镇(街道)的县领导和部门、联系村(社区)的镇(街)班子成员和驻村(社区)干部是相应网格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重要组成人员,要督促、指导和参与所在网格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定责任,完善网格职责。各网格单元应摸清网格内企业安全生产底数,并建立安全生产数据库。一级网格要建立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监管、直接监管企业名册,二级网格要建立区域内所有企业名册,三级网格要建立包括小作坊、小加工厂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点名册;及时传达部署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上级网格要向下级网格明确任务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企业;组织网格责任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企业基本信息登记、重大危险源普查、隐患自查自纠、整改指令落实、信息更新维护和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要逐一明确每个生产区域、场所、部位、环节和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有效管理。

  第七条完善网格管理制度。

  (一)实行安全生产联系挂钩制度。联系镇(街道)的县领导和部门、联系村(社区)的镇(街道)班子成员和驻村(社区)干部要定期听取联系点网格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每年检查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对网格内的安全生产重点企业,也可明确网格责任人员联系挂钩。

  (二)实行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一级网格应每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1次,对二级网格督查做到全覆盖;二级网格应每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1次,对三级网格督查做到全覆盖;三级网格单元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巡查网格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上报发现的隐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要加强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如涉及可燃爆粉尘、液氨制冷、喷涂、燃气、危险化学品、有限空间、非煤矿山等)的重点检查。

  (三)实行隐患分级治理制度。对一般隐患,由网格内自行整治或上报上级联系领导和部门协调解决;对难以自行整治且职能部门明确的,应及时抄告本级或上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治;对难以自行整治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应及时抄告本级或上级安委办开展联合整治;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整治。

  (四)实行联合执法制度。根据隐患排查情况,对重大隐患或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非法违法行为,依照《海盐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五)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依托嘉兴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有效整合基础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执法检查、应急处置和督查督办等各种监管功能,健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实时掌握网格内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实现安全生产网格管理的体系化、常态化和规范化。

  第八条建立网格化管理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制订各级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装备等保障,明确相应责任人员,并编制各级网格化管理图和责任框架图。

  (二)对各级网格责任人员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三)将网格化管理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督查、检查和考核,实现奖优罚劣。

  (四)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网格化管理效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海盐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相关镇(街道)、部门、企业,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告诫性谈话,督促认真分析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行政问责、党政纪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约谈对象为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级部门、县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级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突破县安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的;

  (二)当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以上责任事故的;

  (四)当月连续发生同类或相近性质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五)未按时完成国家和省、市、县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六)未按时完成县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七)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

  (八)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县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 以上的各类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四)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突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重点约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不力的,重点约谈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现状、原因分析和改进提高的对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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