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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全县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健全监理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全县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现将《海盐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同时就2014年上半年度企业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本县和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二、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嘉兴市外施工企业还应提供进嘉备案证复印件。

    2.企业(项目总监)获得荣誉文件(复印件)[文件发文日期以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3.本县企业2013年度统计报表复印件。

  4.本县及在盐分公司监理企业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文件、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机构人员设置名单。

  三、扣分项目依据文件(或处罚决定书)时间为发文日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四、监理企业材料上报时间

  监理企业考核材料上报时间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根据考核办法,逾期未上报考核资料的,直接定级为D类。

  五、材料上报地点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新桥南路27号,东大楼102室),联系人:杜建玉,联系电话:86023312。

  附件:1.海盐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2.关于行业管理中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通报表扬、停接业务、通报批评、警告等名词的解释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7月18日

 

海盐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健全监理市场诚信体系,维护全县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本县和外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考核,是指以监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监理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监理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四条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管处负责监理企业诚信记录指导工作和考核工作,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考核结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示、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周期为半年,上半年度考核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考核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管理:主要包括监理企业取得的业绩和荣誉情况,监理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人员与制度是否健全,特别是对项目部的管理是否到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人员到岗到位情况,有关报表的报送情况等。

  (二)市场行为:主要包括参与市场活动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串标、围标及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行为,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是否存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及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程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量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受监理的工程项目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

  (四)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控制:主要包括对受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否依法履行监理职责,责任是否落实,受监理的工程项目有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无因违规施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

  (五)履约信誉:主要包括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是否遵守,措施是否到位,有无违约行为。

  第七条对监理企业的考核,主要通过对其在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为及现场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状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结合有关奖惩情况进行。

  第八条对企业的诚信记录采取分数加减的方法,半年考核一次,加分的有效期为一年,减分的有效期为半年。加分项目由企业自行上报,依据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经核实后认定。减分项目依据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签发的书面文件或事实直接认定。

  第三章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考核实行计分制,以总分100分为起始基础分。

  主要考核依据: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或获奖证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计分及整改通知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对监理企业以下行为予以加分:

  (一)本县监理企业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每次加3分,本县项目总监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通报表扬的,所属企业每人次加1分;外县企业或项目总监获得海盐县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按上述标准加分;

  (二)在本县范围内所监理工程获得部、省、嘉兴市、海盐县优质工程奖的,每次24分、12分、6分、3分;本县监理企业在县外监理工程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按照上述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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