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规定,提高招投标工作效能,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工程建设项目交易额度
(一)必须进县级或县级以上平台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精神,全县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统一进行调整,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必须进县或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全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装修、市政、园林、水利、交通、农综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限额1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发包人可经各镇(街道)部门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通过竞价、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二、加强县级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严格招标方式审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招标失败,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完善代码共享运用。根据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相关要求,28位项目代码作为投资项目的唯一身份标识,跟随项目建设全周期使用,并在招投标全面实行一项一码。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业主“身份证号”,是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需要,所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必须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的使用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最终达到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信息归集,得以在线平台在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三)推行交易信息共享。依托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大数据、信息化、网络化为手段,将我县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土地矿产、产权交易等信息在统一的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有序推进要素资源交易信息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打造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平台。
(四)规范专家选定工作。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原则上应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强化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