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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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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事件,深化“平安海盐”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责任

第三条  总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设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单位负责本单位承包内容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配备劳动用工管理员,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总包单位、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直包单位)应在本县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按项目(多标段项目按标段)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同时签订《海盐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五条  直包单位职责等同于总包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民工工资暂付数额、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建设单位每月按合同及时足额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汇入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暂付款的,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先行垫付。

第七条  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分包单位主要职责:

1.项目开工前总包单位(直包单位)申请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的开户,民工工资卡的开卡工作(民工已在本县范围内商业银行开卡的除外);如县外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无法在本县商业银行开设专户的,可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向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代开专户,工资发放后,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每月将民工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清单、银行打卡凭据报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项目属地人社所备案,再由银行划转当月已发放民工工资总额至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合同指定账户,代开专户销号及剩余资金处理参照相关条款;

2.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直包单位)签订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进行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登记备案。施工过程中,在新进、变更班组或变更班组负责人之日起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进行登记备案。跨镇(街道)项目到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

4.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核验、留存分包单位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总包单位(直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班组)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辅材费等其他费用分开,明确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在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5.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在工地现场设立《民工维权告知牌》和《民工考勤、工资发放公示牌》。每月10日前,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民工考勤、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发放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每月民工工资支付后5天内,将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在发放公示牌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将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报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登记备案。跨镇(街道)项目报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

6.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劳资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民工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名册建立、记工考勤、民工工资发放表制作等管理工作;

7.总包单位(直包单位)每月对项目部上报的民工工资发放表予以审核并负责工资的统一发放,支付专户撤销前对项目部提供的各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进行审核;

8.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将民工工资支付书面凭证在竣工验收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9.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应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凭证(复印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10.按月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内三个月未拨付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由县人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通报之日起三年内该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的建设资金证明必须为银行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由此发生民工讨薪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套取资金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未履行相关规定导致专户资金被挪用等情形的,除承担相关责任外,三年内不得新开立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民工工资支付由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部)进行申报,总包单位(直包单位)审核并授权各商业银行发放。

第十条  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

房建项目:一般项目(含全装修项目,不含工业建筑、装配式建筑、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28%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下同)计算;一般工业建筑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22%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装配式建筑(不含仅屋面采用预制板或钢结构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12%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工程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40%除以合同工期的月数计算;仅屋面采用预制板或钢结构的工程,屋面造价部分可参照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予以折算,上述施工合同价款总额可扣除打桩及土方工程造价、电梯空调及人防设备等设备采购费用,如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材料或构配件的(不含设备),该部分造价需计入工程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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