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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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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 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都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包括概(预)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市政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管线、人防、水利、交通等各类土木建设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第四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经财政部门同意延期后仍不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主体,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七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中一并处理。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四条 县、镇(街道)两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审批。

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如下要求报批:项目概算投资中县级财政资金不超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有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各镇(街道、开发区、风景区)财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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