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 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都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包括概(预)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市政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管线、人防、水利、交通等各类土木建设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第四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经财政部门同意延期后仍不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任主体,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是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主体,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七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件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中一并处理。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四条 县、镇(街道)两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审批。
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如下要求报批:项目概算投资中县级财政资金不超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有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镇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各镇(街道、开发区、风景区)财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