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精神,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7〕41号)要求,为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在完善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平台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性定位、市场化运作”原则,组建专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在完善服务、风险管控、风险分担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健全制度设计,整合社会整体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起相应的政策性担保体系,以完善融资平台建设,有效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已组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现有存量业务基础上至2019年,担保总额达到2.5亿元,在保余额超过2亿元,创立放大2倍的基础条件;目标到2021年底,放大倍数达到7倍以上,在保余额力争8亿元以上,小微企业和“三农”占比不低于90%。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政策性担保业务边际
1.担保对象:政策性融资担保主要为县域内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借款融资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包括政策性特定扶持对象如失业人员、大学生创业等,突出对重点扶持产业与重点培育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类企业及纳入“小升规”、拟股改上市挂牌资源库企业的服务。政策性融资担保要根据负面清单,不得向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企业绩效综合评价D类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列入年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名单或当年度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非实体企业提供担保,不得经营消费类担保(含房贷、车贷等)。
2.担保总额占比:融资担保业务占比85%以上;融资担保放大倍率不低于2倍,其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占比不低于80%。
3.担保金额:单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最高限额500万元,单户“三农”融资担保最高限额300万元,户均担保额不超过300万元。
4.收费标准:小微企业按绩效综合评价实行差别化收费,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不高于1.5%(含“三农”),不准收取担保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准收取客户保证金。政策性特定扶持对象担保收费按规定办理。
(二)创新市场化运营机制
坚持政策性定性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创造条件实行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并强化相关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和上市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
(三)鼓励业务创新
坚守融资担保主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更为丰富的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积极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融资租赁、票据业务等创新型金融产品业务;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不断扩大业务规模。鼓励积极拓展担保业务范围,因地制宜创新担保品种,重点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融资担保等方面有所突破;鼓励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完成与省担保集团的签约合作,开拓和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等其它金融类机构的合作,探索建立多样化合作模式。
(四)进一步推进规范发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机构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切实做到“四严格、四不准”(即严格风险管控,不准放松标准或简化手续;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之外的其它费用;严格银担合作要素,不准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严格代偿处置,不准延误追偿时机)。在发展业务、扩大服务面的同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五)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