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减轻城乡居民办丧负担,加强殡葬管理,保护我县殡葬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和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惠民殡葬服务”是指由政府保障、县民政部门承担、受益对象享受的殡葬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海盐县户籍,生前属我县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在册人员;“部分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海盐县户籍,生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民兵民工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殡葬服务单位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惠民殡葬资金的保障、监督和检查,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规范健康运行。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审核;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对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和具体实施。
各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督促城乡居民遵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负责对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和宣传,以及对申请享受对象的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