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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是指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导向,对居民死亡火化后骨灰不保留作生态处理的安葬方式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按照民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安排,采用海葬(将骨灰撒入国家指定的海域),以及树葬、花坛葬等形式,将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存放容器或直接撒散在规定区域进行深埋的安葬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海盐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  本县户籍居民死亡火化后,根据其生前意愿骨灰不作保留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奖励。实行海葬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实行树葬、花坛葬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由县民政部门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统一组织安葬;不服从统一组织安排的,不得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

  第七条  本县户籍居民在县外死亡并火化,将骨灰带回本县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本县户籍居民在县外死亡后火化,并在当地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不享受本县奖励政策。

  第九条  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亡故火化后,实行不保留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条  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违反国家和地方殡葬法规,在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违规用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理程序:

  由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凭逝者火化证、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丧属本人身份证,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未实施安葬前骨灰由申请人自行保管,也可免费存放在县殡仪馆;待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安葬结束后,到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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