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门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门牌管理工作,实现门牌编制、设置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门牌,是指建筑物编码名称标志,包括:门牌、楼(幢)牌、楼层牌、单元牌和户室牌。
第四条 全县门牌实行整体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县民政局主管全县门牌管理工作,县地名办具体负责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维护等日常工作。
教育、公安、国土、住建、市场监管、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县民政局做好标准地名(地址)及门牌的推广使用工作。
各镇(街道)应协助县民政局监督检查辖区内的门牌设置工作。
第五条 全县范围内各类单位建筑物和个人住宅均必须编制、设置门牌。门牌实行一牌一证制度。门牌证是门牌的副本,是户籍登记、房地产确认地址、工商登记和邮电通讯管理等查核标准地名(地址)的重要依据。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编制和设置工作必须完成,并作为工程项目综合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需要编制、设置门牌的新建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凭有效证明向县地名办提出门牌设置申请。有效证明包括单位(个人)身份证明、建筑物位置图及权属证明等。
县地名办自受理门牌编制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给予定号并核发《门牌证》。自定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置安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编制临时门牌。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对在建或规划中的道路两侧建筑物,县地名办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经县地名办依法设置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法定地名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涉及地名(地址)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出具《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九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县地名办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县地名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门牌编制方法
(一)在城(镇)区主要道路两旁的营业、办公、生产用房的门牌编制。道路两侧门牌编制一般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原则编号。南北向道路,单号在东、双号在西;东西向道路,单号在北、双号在南。由城(镇)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可以自城(镇)区内向郊外编排。特殊地段道路(如沿河边或成直角转向的),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
道路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待建空地或围墙可按3米左右预留门牌号。原则上不编支号,不予挑号,禁止重号。允许门牌号作为巷(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