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镇内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家禽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应加强对活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
第四条 县农经部门负责活禽屠宰监督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进入市场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交易活禽及禽类产品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农经、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打击违法交易活禽、屠宰家禽和经营禽类产品等违法行为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环保、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根据基层治理“四个平台”相应的工作职责,履行好活禽交易的属地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城中心城区为限制活禽交易区(具体以公告为准)。
限制活禽交易区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其他地区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实行临时性限制交易外,允许设置活禽交易市场。
第六条 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集中)屠宰、杀白上市。
第七条 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向当地农经部门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销的,应当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从省外调入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
进入活禽交易市场交易或者定点(集中)屠宰厂(场)宰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八条 限制活禽交易区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其场所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的布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安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活禽交易市场应具备以下动物防疫等要求:
(一)活禽交易区域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水禽交易区域与其他活禽交易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应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活禽交易区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五)活禽宰杀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六)有污水、污物、粪便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健全的动物防疫等管理制度。
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实施暂停活禽交易的措施。活禽交易市场开业、暂停交易、恢复交易应遵守下列规定: